教学管理

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管理规定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图书馆是全校的文献情报中心,是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,提供优质服务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以马列主义、毛爷爷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 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引导,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,保证教学科研需要。

第三条 图书资料属国有资产,凡用学校资金(课题经费除外)所购图书资料,必须按照《山东理工大学图书资料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到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办理入库手续。

第四条 图书馆馆藏资源主要供本校读者(编制内的教职工、学生)使用。校外读者须持有效证件办理手续后,方可入馆借阅。

第五条 读者入馆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第六条 图书馆的具体开放时间应根据学校作息时间确定。

第二章 借阅证(或借阅信息扣)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七条 借阅证(扣)的办理

() 新来的教职工,凭人事处有效证明来馆办理借阅证(扣),办证每人须交纳照像费、工本费10元,办理信息借阅扣(以下简称“扣”)每人须交纳照像费、工本费4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
() 新生报到注册后,凭教务处新生名单,以班为单位来馆办理“扣”,待入馆教育结束后发放使用。

() 外聘教师(含外籍教师)由聘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担保,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(扣)。

() 本校夜函大学生、计划外学生,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并担保,经图书馆同意后,集体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(扣)。办理借阅证除交纳工本费外,须交纳押金50/人(办理“扣”,除交纳工本费外,须交纳押金100/人),服务费及文献购置费20/年。

() 校外读者(包括本校教职工直系亲属、进修生、留学生、访问学者)到图书馆办证(扣)需交押金240/人,服务费及文献购置费60/年,手续费20元。

() 本校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,须将原证收回,重新办理借阅证。

() 留降级学生须将原借阅证(扣)交回,重新办理借阅证(扣)。

第八条 借阅证()的使用

(一) 图书馆所发证件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。借用他人借阅证(扣)者,借阅人和转借人

(一) 各交违约金10元,扣其证件三周,并给予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,吊销证件;冒用他人借阅证(扣)借阅者,按窃书处理。                

(二) 借阅证(扣)不得涂改、拆毁,违者停止使用。

(三) 借阅证(扣)不得伪造,一经发现,按窃书处理。                  

(四) 凡用证件借阅的书刊资料,一律由证件所有人负责归还,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。

第九条 借阅证(扣)的补发         

(一) 借阅证(扣)要妥善保管,遗失后应马上到图书馆技术部挂失,否则后果自负。

(二) 借阅证(扣)遗失后,在还清原证(扣)所借图书后,随时办理补发新证(扣)。补办

(二) 借阅证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20元,补办“扣”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40元。

() 若补办新证(扣)后,找到原证(扣),应马上主动交回,不得使用,否则按冒用他人借阅证(扣)处理。

第十条 借阅证(扣)的回收

(一) 凡办理调离、毕业、结业、休学、退学、出国、辞职等离校手续的借阅者,须事先来馆还清书刊资料,交回借阅证(扣)。如借阅证(扣)丢失,应按规定交纳赔偿款(每证10元,每扣40元)后,方可办理离校手续。         

(二) 借阅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(扣)手续,将由主管单位负责追书或赔偿。教职工过世,由其家属办理还书退证(扣)手续

第三章       书刊资料借阅管理

第十一条 借阅册数,具有副高以上职称、副处以上职务或博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限借16册,其他教职工限借12册,外聘教师限借6册;研究生限借12册,普通本科及以下学生限借5册,校外读者限借3册。

第十二条 借阅期限,教职工、研究生借期90天,学生及其他读者借期30天。                  

第十三条 借阅要求

() 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,如无人预约,则可续借一次,期限为30天。在续借期内如图书馆需要可随时催回。预约图书资料者,应在一周内办理借阅手续。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办理续借、预约手续。         

(二) 借阅书刊资料时,应当面详细检查,如发现有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等现象,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,由管理人员做出标记,否则,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者负责。         

() 所借书刊,超期半年以上者,停止借阅,并按规定予以处理。

第十四条 开架借阅管理

() 图书馆流通书库,对所有持证(扣)读者开架借阅。图书馆密集库,只对教职工开架借阅。         

() 借书时,须出示本人借阅证(扣),持“代书板”进入书库选书,选书时应正确使用“代书板”,以免图书乱架。         

() 选书时注意保持排架顺序,阅后放回原处。需借图书到出纳台办理手续,未办理手续携书走出藏书区,按窃书处理。

() 不准携带提包、书夹、私人图书等入库,冬季不得穿大衣、大号面包服入库。                  

第十五条 图书馆各阅览室、文献检索室、样本库、过刊库、电子阅览室、视听室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及电子出版物,仅供室内阅览,不予外借(可复印、刻录),特殊情况借出,须经部主任报请分管馆长批准。         

第四章 书刊资料阅览管理

第十六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(扣)换牌进入各阅览室书库,自带物品请存入存包橱。

第十七条 读者选择书刊时,每人每次限选一册,选好后到阅览座位上阅览,阅后归还原处。                  

第十八条 阅览室书刊资料严禁带出室外,需复印书刊资料者,办理手续后到图书馆复印室复印。所借书刊资料凭复印凭证于复印后马上归还。

第十九条 要爱护书刊资料,严禁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,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五章 网络信息及电子出版物阅览管理

第二十条 加强图书馆网络信息阅览室管理,确保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的健康开展。凡在图书馆电子阅览室、多媒体阅览室、网络信息阅览室、视听室、文献检索室阅览,须遵守下列规定。

(一) 遵守国家、学校的有关法律、规定,不得利用网络设备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
1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;         

2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;                   

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;                   

4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          

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;          

6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;          

7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;          

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;          

9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
(二)所有读者必须持有山东理工大学图书馆借阅证(扣)方可进入网络信息阅览室。

(三)按规定上机操作,遵守操作规程;不得私自插拔各种机器设备;不得修改计算机系统及网络配置;不得安装、删除各种程序。如有问题,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,不得擅自处理。违者,将以破坏电子文献存储从严处理。

(四)不得私自将软盘、光盘带入阅览室使用,以免病毒传入。一经发现,马上取消其阅览资格,造成后果者,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(五)爱护设备,维护微机和视听器材的安全使用,盗窃损坏公物器材者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六章 文献信息服务管理

第二十一条 文献信息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。必须坚持“教学第一、科研第一、学生第一”的办学要求和“用户第一”的原则,积极主动地为校内外情报用户提供服务。

第二十二条 文献信息服务内容有定题服务、科技查新、文献检索、科技翻译与文献利用咨询等。                  

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文献信息检索中心是淄博市科委委托查新单位。接受用户的委托服务项目,与用户一起填写《检索登记表》。查新业务(如成果鉴定、报奖、立项、申请专利等)的要求规范,用户填写须《查新咨询登记表》,查新员要详细了解课题的内容、要求,必要时可与用户一起制定检索策略,查新结果一般提供文摘和题录,也可是原文,出具的查新报告应做到规范有效。         

第二十四条 信息检索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,为用户检索一个课题所需文献并提供给用户作为一个计费单位。其收费标准如下:               

(一)   计算机检索:每个课题校内200元,校外250元;如盖省级或国家级查新章,另交2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
(二)   只查专利,每课题100元,校外15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
(三)   校内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课题检索可按上述标准的1/2收费。                  

(四)   代查 SCIISTPLSRSSCIAHCILSSHP等,按代查单位实收金额收费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 违反借阅规定的处理

第二十五条 遗失书刊赔偿                  

(一)   遗失图书、期刊,可以同样版本的新书赔偿,并付书刊加工费5元。         

(二)   丢失的书刊无法购得新书,需按以下规定赔偿:

1中文普通图书按原价的3-5倍赔偿,其中登录号在18万以前的馆藏少、保存价值高的部分社科书籍按原价10倍赔偿。         

2工具书、保存本书、 特藏书按原价的6-8倍赔偿。         

3外文书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。         

4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或期刊中的一期者, 原则上按全套图书价格或期刊全年价格加倍赔偿。         

5读者赔偿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的, 可持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,但须交手续费5元,无赔偿收据者不予退款。

第二十六条 损坏书刊赔偿                  

(一)   图书是国家的财产,应精心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出现批点、涂写、撕毁、拆装、污损等情况,若出现以上情况,视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,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赔偿。         

1用铅笔勾划、批点等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10%30%赔偿,并责其擦净。

2用钢笔或圆珠笔勾划、涂写等,视污损程度以书价的30%50%赔偿。

3墨迹、油渍、水渍、熏烤的书,视污损程度,轻者以书价的30%100%计赔偿款,重者按遗失书刊赔偿处理。

4撕去书的一角(不影响书的内容),赔偿12元。

5“开天窗”或撕页按图书价格的35倍赔偿,严重者按窃书处理。

(二)   污损或毁坏条形码者,每条赔偿5元。

第二十七条 逾期处理

(一)逾期滞纳金按每天每册人民币壹角计算。

(二)不交纳逾期滞纳金者,停止借阅书刊。

(三)阅览室仅提供阅览的书刊,因特殊情况外借,逾期1天,交滞纳金1元。

第二十八条 窃书处理 故意损坏书刊,偷窃书刊,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充好,冒用他人借阅证(扣)借阅者,损坏检测器材者,一律按窃书作如下处理:  

(一)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。         

(二)处以被窃图书总价20倍以上的赔偿款(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)。

(三)扣其借阅证(扣),停止借阅半年。

(四)报告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、破坏正常阅读秩序者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除批评教育外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单位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                  

(一)对擅自将私人书包、书籍等带入阅览室,不听劝阻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。

(二)进入图书馆存包须到存包处办理存包手续,贵重物品一律不得存放,在馆内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乱放书包,对乱放者责其改正,对存包当天不取回者每日交纳占用费1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
(三)馆内不准吸烟,违者罚款100元。造成损失者,行为人应负相应的责任。

(四)凡在馆内吃零食、口香糖,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关处理。

(五)   对违反操作程序(如读者园地),使设备系统遭到损坏者,视情节交纳50100元赔偿费;蓄意破坏,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坏者,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,并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
(六)馆内不得使用电源对电器(如充电器、应急灯等)充电,一经发现予以没收。造成事故者,应追究其责任。

(七)进入各书库、阅览室应正确使用代书板,对丢失、损坏代书板或各种牌证,按代书板和各种牌证的工本费赔偿。不得将代书板带出室外。

(八)凡在自习室占位者,给予批评教育,屡教不改者视情节予以处理。

(九)要爱护公物,严禁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等上乱刻、乱写、乱划、污脏、损坏,一经发现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,视公物被损坏程度予以赔偿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说明。

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(补充说明:2005级新生借阅扣只收成本费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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